今年1月在4S店购买了该车,购买时通过厂商宣传以及问销售顾问,均明确说该车自带原厂行车记录仪。12月11日,我在等红绿灯的过程中遭遇前车溜车的情况,撞击到我的车后才发现行车记录仪并未开启录制。从12月11日12月15日,已多次向厂家客服中心电话要求处理问题,但均未联系4S店做处理,也无进展反馈。直到12月15日中午,我表明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车质网提起投诉后,厂家客服中心才联系4S店。4S店于15日下午回复电话,承认接待销售是当时刚入职不久、不熟悉业务,但是说有跟我说车上有行车记录仪,并且质疑我本人在购买汽车时未主动问行车记录仪具体有哪些功能。试问,向客户详尽介绍关乎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必要配件性能,提示风险,难道不是一个销售人员和4S店应尽的义务吗?4S店回复这个行车记录仪发生碰撞达到一定力度后才可自动录制,否则需要手动开启录制;那么请问,如此功能缺失的行车记录仪,为何不提示,而要在销售时作为卖点呢?并且这个一定力度需要多大的力度?如何量化这个力度而去判断我要不要去手动开启行车记录仪?另外谁会在发生危险时有反应时间去开启这个记录仪?是否有告知消费者如何开启这个记录仪?现在本人诉求:1、要求厂商及4S店赔偿原厂3代行车记录仪并进行加装。2、厂商自查自纠,这样的行车记录仪是否形同虚设,为何要作为销售卖点,并且让我们消费者为此买单,是否应对这样的行为付出代价。3、4S店让培训不到位的员工上岗,不清楚业务,不详尽介绍功能,应受到相应的处罚。最后,车辆不像其他的消费品一样,卖些功能有缺陷的商品无关大局,车辆的功能缺失会关乎到人员安全以及涉及到财产安全。本次事故已发生碰撞了,行车记录仪却没有记录,这样的产品买来有何用?把消费的人当傻子一样,之后发生了事故,谁来负这个责任?烦请车质网受理人员主持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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